4.10 其他服务用房


4.10.1 其他服务用房应设置理发室、浴室、晾衣房、被服仓库、日用品供应站、社会帮教室、法律咨询室、狱内法庭等。
4.10.2 社会帮教室、法律咨询室、提审室宜与家属会见室合并建设,并应分别设置外来人员和罪犯专用通道,严禁流线交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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